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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云南省农药管理条例》涉及行政许可内容的修改决定(2004)

【发布部门】云南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
【发布部门】云南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4-07-30 【实施日期】 2004-07-30
【法律话题】 【产业领域】 农林牧渔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云南省农药管理条例》涉及行政许可内容的修改决定
(2004年7月30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云南省农药管理条例》涉及行政许可的内容作如下修改:
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首次在我省推广使用新农药,应当进行试验、示范。经试验、示范适用于本地环境和农作物的,方可推广使用。”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云南省农药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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