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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浙江省盐业管理条例》的决定(2004)

【发布部门】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浙江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9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
【发布部门】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浙江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9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已经失效
【发布日期】 2004-07-30 【实施日期】 2004-07-30
【法律话题】 社会管理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9号)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盐业管理条例〉的决定》于2004年7月30日经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4年7月30日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盐业管理条例》的决定


  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对《浙江省盐业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八条修改为:“加工碘盐使用的碘剂、碘盐包装袋、防伪碘盐标志由省盐业主管机构统一管理。”


  二、第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工业企业综合利用资源加工制盐,应当纳入盐业统一管理,禁止作为食盐销售。”


  三、删去第三十三条。


  此外,对部分条款的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盐业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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