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 | 【发布文号】浙江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9号 |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 【时效状态】 已经失效 |
【发布日期】 2004-07-30 | 【实施日期】 2004-07-30 |
【法律话题】 社会管理 |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
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9号)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盐业管理条例〉的决定》于2004年7月30日经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4年7月30日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盐业管理条例》的决定
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对《浙江省盐业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八条修改为:“加工碘盐使用的碘剂、碘盐包装袋、防伪碘盐标志由省盐业主管机构统一管理。”
二、第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工业企业综合利用资源加工制盐,应当纳入盐业统一管理,禁止作为食盐销售。”
三、删去第三十三条。
此外,对部分条款的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盐业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