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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的决定(2004)

【发布部门】辽宁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
【发布部门】辽宁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4-06-30 【实施日期】 2004-06-30
【法律话题】 环境能源 【产业领域】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6号)



  关于修改《辽宁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规定》等51件法规的决定已由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4年6月30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这些修改法规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6月30日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的决定


(2004年6月30日辽宁省第十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对《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八条第二款修改为:“迁移国家基准气候站、基本气象站,应当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批准;迁移其他气象台站,应当报省气象主管机构批准。迁建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二、删除第二十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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