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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的决定(2004)

【发布部门】辽宁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
【发布部门】辽宁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4-06-30 【实施日期】 2004-06-30
【法律话题】 科技创新 【产业领域】 农林牧渔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6号)



  关于修改《辽宁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规定》等51件法规的决定已由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4年6月30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这些修改法规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6月30日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辽宁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的决定


(2004年6月30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对《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新技术、新成果在推广应用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进行试验、示范或者审定的,应当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执行。”

 二、删除第十五条第三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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