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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辽宁省城乡集贸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2004)

【发布部门】辽宁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
【发布部门】辽宁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已经失效
【发布日期】 2004-06-30 【实施日期】 2004-06-30
【法律话题】 市场流通 ; 社会管理 【产业领域】 商务服务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6号)


  关于修改《辽宁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规定》等51件法规的决定已由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4年6月30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这些修改法规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6月30日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辽宁省城乡集贸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4年6月30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对《辽宁省城乡集贸市场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从事专营、专卖品和特业经营的商品,以及其他实行国家许可证的商品交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二、删除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三、删除第三十一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辽宁省城乡集贸市场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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