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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办法》的决定(2004)

【发布部门】安徽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3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
【发布部门】安徽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3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4-06-26 【实施日期】 2004-07-01
【法律话题】 【产业领域】 教体文
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安徽省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办法》的决定


(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根据行政许可清理要求,决定对《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办法》作如下修改:

 第三十五条修改为:“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体育经营活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体育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从事涉及人身安全或公共安全的体育经营项目,应当经体育行政部门审查同意。”
  本决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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