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安徽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2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
【发布部门】安徽省人大(含常委会) | 【发布文号】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2号 |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 2004-06-26 | 【实施日期】 2004-07-01 |
【法律话题】 市场流通 | 【产业领域】 |
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
《安徽省涉案物品估价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根据行政许可清理要求,决定对《安徽省涉案物品估价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将第十条“估价人员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考试合格取得《涉案物品估价人员资格证》后,方可从事涉案物品估价业务。”删去。
本决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涉案物品估价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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