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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的决定(2004)

【发布部门】江苏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0号 【效力级别】省级...
【发布部门】江苏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0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4-06-18 【实施日期】 2004-07-01
【法律话题】 科技创新 【产业领域】 农林牧渔
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60号)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的决定已由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04年6月1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2004年6月18日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的决定


(2004年6月1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对《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二条修改为:“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专业科技人员,应当具有中等以上有关专业学历,或者经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主持的专业考核培训,达到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农民技术人员经考核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授予相应的技术职称,并发给证书。”

 二、将第三十一条修改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本决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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