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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的决定(2004)

【发布部门】西藏自治区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4]8号 【效力级别...
【发布部门】西藏自治区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4]8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4-06-09 【实施日期】 2004-07-01
【法律话题】 【产业领域】 建筑工程
西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2004年8号)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的决定,已由西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4年6月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6月9日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的决定

(2004年6月9日西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自治区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对《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作如下修改:
第十五条修改为:“兴建水工程(包括新建、改建、扩建,下同)必须遵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和其它有关规定。涉及其它地区和行业利益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向有关地区和部门征求意见。”
本决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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