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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甘肃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2004)

【发布部门】甘肃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
【发布部门】甘肃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4-06-04 【实施日期】 2004-06-04
【法律话题】 【产业领域】 资源能源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甘肃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
(2004年6月4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对《甘肃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作如下修改:
第十二条修改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应当按照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要求进行。评估报告应当按照国家地质资料汇交规定汇交。”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甘肃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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