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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甘肃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的决定(2004)

【发布部门】甘肃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
【发布部门】甘肃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4-06-04 【实施日期】 2004-06-04
【法律话题】 【产业领域】 农林牧渔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甘肃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4年6月4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对《甘肃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第二十八条修改为:“集体资产的评估结果,按权属关系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认为必要时,可自愿申请由县级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部门对集体资产的评估结果进行鉴证。”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甘肃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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