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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甘肃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的决定(2004)

【发布部门】甘肃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
【发布部门】甘肃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已被修改
【发布日期】 2004-06-04 【实施日期】 2004-06-04
【法律话题】 【产业领域】 物流仓储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甘肃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4年6月4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对《甘肃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修改为“兴建临河、跨河、过河等与通航有关的设施,应符合航道技术等级标准和防洪标准,并事先征得河道主管机关和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进行航道整治,应当事先征求交通主管部门的意见。”

 二、第八条修改为“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省重要港口的总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征求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意见后批准,公布实施。其他港口的总体规划由港口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三、第九条第一款、第二款修改为“在港口总体规划区内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的,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四、第十条修改为“港口建设应当符合港口总体规划。按照法律和法规规定须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港口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五、删去第十一条。

 六、第十三条修改为“水路运输和水路运输服务、港口经营者,应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提供安全、优质、文明的服务,按期进行船舶年度审验,使用国家和省规定的水路运输票据和单证。”

 七、删去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甘肃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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