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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甘肃省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决定(2004) 

【发布部门】甘肃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
【发布部门】甘肃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4-06-04 【实施日期】 2004-06-04
【法律话题】 【产业领域】 教体文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甘肃省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4年6月4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对《甘肃省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十一条。

 (二)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对拒绝管理人员依法持证检查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视情节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甘肃省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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