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含常委会) | 【发布文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5号 |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 2004-06-03 | 【实施日期】 2004-07-01 |
【法律话题】 环境能源 | 【产业领域】 资源能源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35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能源建设与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04年6月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6月3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能源建设与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4年6月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决定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能源建设与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四条修改为:“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生产和经营的农村能源设备、器材纳入国家公布的强制性认证产品目录的,必须有依法成立的认证机构的强制性认证标志。”
二、删去第十七条第一款中的“取得合格证书”。
该条第二款修改为:“从事农村能源建设工程施工、安装、维修、技术推广的专业技术人员,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应当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此外,还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本决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能源建设与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