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2号 【效力级别】省...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含常委会) | 【发布文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2号 |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 2004-06-03 | 【实施日期】 2004-07-01 |
【法律话题】 | 【产业领域】 农林牧渔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42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04年6月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6月3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4年6月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决定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二十二条。
二、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二条,删去第三款。
三、删去第二十八条。
四、删去第三十二条。
五、删去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将该条第二款改为第三十四条第三款。
六、第四十八条改为第四十四条,删去第四项。
七、删去第五十条。
此外,还作一些文字修改,并根据本决定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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