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规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地方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的决定(2004)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2号 【效力级别】省...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2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4-06-03 【实施日期】 2004-07-01
【法律话题】 【产业领域】 农林牧渔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42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04年6月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6月3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4年6月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决定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二十二条。

二、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二条,删去第三款。

三、删去第二十八条。

四、删去第三十二条。

五、删去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将该条第二款改为第三十四条第三款。

六、第四十八条改为第四十四条,删去第四项。

七、删去第五十条。
此外,还作一些文字修改,并根据本决定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免责声明:本网站提供的法规来源于数据提供单位或网络,网站不对法规内容的准确性负责,请务必与正式文本核对后使用。网站访问者因使用或无法使用本网站提供的法规所造成的直接或间接损失,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

文章评论

表情

共 0 条评论,查看全部
  • 这篇文章还没有收到评论,赶紧来抢沙发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