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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的决定(2004)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0号 【效力级别】省...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0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已经失效
【发布日期】 2004-06-03 【实施日期】 2004-07-01
【法律话题】 社会管理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 农林牧渔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


(十届第2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04年6月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6月3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4年6月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决定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四条修改为:“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应当具备相应的维修技术条件,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二、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业机械管理工作人员和农业机械驾驶、操作、维修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工作”。


  三、第二十三条修改为:“农业机械教育培训实行社会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对农业机械教育培训学校、培训班实行资格管理。”


  四、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改为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农业机械驾驶、操作、维修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必须遵守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章,服从安全检查,接受安全教育。”


  五、删去第二十四条。


  六、删去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七、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二十七条,其中“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罚”修改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


  八、删去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九、删去第三十四条。


  此外,还作了一些文字修改,并根据本决定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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