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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的决定(2004)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1号 【效力级别】省...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1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4-06-03 【实施日期】 2004-07-01
【法律话题】 科技创新 【产业领域】 农林牧渔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


(十届第2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的决定》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04年6月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6月3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西


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的决定


(2004年6月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决定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七条。

 二、第九条改为第八条,删去第三款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主持的”。

 三、第十一条改为第十条,删去第二款。

 四、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二十三条,其中“由当地县级以上农业技术推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鉴定核实后,责成主持推广该项农业技术的单位、组织或者个人赔偿损失”修改为:“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此外,还作了一些文字修改,并根据本决定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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