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含常委会) | 【发布文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1号 |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 2004-06-03 | 【实施日期】 2004-07-01 |
【法律话题】 科技创新 | 【产业领域】 农林牧渔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的决定》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04年6月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6月3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决定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七条。
二、第九条改为第八条,删去第三款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主持的”。
三、第十一条改为第十条,删去第二款。
四、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二十三条,其中“由当地县级以上农业技术推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鉴定核实后,责成主持推广该项农业技术的单位、组织或者个人赔偿损失”修改为:“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此外,还作了一些文字修改,并根据本决定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