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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湖南省盐业管理条例》的决定(2004)

【发布部门】湖南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7号 【效力级别】省级...
【发布部门】湖南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7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4-05-31 【实施日期】 2004-05-31
【法律话题】 社会管理 ; 市场流通 【产业领域】 食品药品 ; 公共管理

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7号)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湖南省盐业管理条例》的决定于2004年5月31日经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5月31日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湖南省盐业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4年5月31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决定对《湖南省盐业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删去第六条第三款。


  《湖南省盐业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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