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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浙江省鉴湖水域保护条例》的决定(2004)

【发布部门】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7号 【效力级别】省级...
【发布部门】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7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4-05-28 【实施日期】 2004-05-28
【法律话题】 【产业领域】 建筑工程
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7号)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鉴湖水域保护条例>的决定》已于2004年5月28日经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4年5月28日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浙江省鉴湖水域保护条例》的决定
(2004年5月28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浙江省鉴湖水域保护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八条第二款。

二、第十五条修改为:“在鉴湖特别保护区内进行水上运动等活动的,必须遵守本条例有关规定。”

三、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鉴湖水域保护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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