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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办法》的决定(2004)

【发布部门】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4号 【效力级别】省级...
【发布部门】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4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4-05-28 【实施日期】 2004-05-28
【法律话题】 【产业领域】 教体文
         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4号)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办法〉的决定》已于2004年5月28日经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4年5月28日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办法》的决定
                  (2004年5月28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七条。

 二、第四十条改为第三十九条,修改为:“从事危险性大的体育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将有关材料报体育行政部门备案。”

  三、第四十六条改为第四十三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在体育经营活动中未配备体育指导、救护人员的,由体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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