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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北京市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

【发布部门】北京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7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
【发布部门】北京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7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4-04-20 【实施日期】 2004-04-20
【法律话题】 【产业领域】 教体文 ; 教体文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7号)


 


    《北京市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已由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4月20日决定废止,现予公告。




                             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〇〇四年四月二十日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废止《北京市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4年4月20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4年4月20日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7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废止《北京市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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