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上海市人大(含常委会) | 【发布文号】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6号 |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 2004-04-14 | 【实施日期】 2004-04-20 |
【法律话题】 房产建设 ; 社会管理 |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 土地房产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6号)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的决定》已由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4月1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4月20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00四年四月十四日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的决定
(2004年4月14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一)预购商品房以及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进行预购商品房的转让;”
二、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预购商品房未经预告登记的,或者不符合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进行预购商品房转让的,不予办理预购商品房转让的预告登记。”
本决定自2004年4月20日起施行。《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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