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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的决定(2004)

【发布部门】上海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6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
【发布部门】上海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6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4-04-14 【实施日期】 2004-04-20
【法律话题】 房产建设 ; 社会管理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 土地房产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6号)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的决定》已由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4月1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4月20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00四年四月十四日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的决定


(2004年4月14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一)预购商品房以及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进行预购商品房的转让;”


  二、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预购商品房未经预告登记的,或者不符合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进行预购商品房转让的,不予办理预购商品房转让的预告登记。”


  本决定自2004年4月20日起施行。《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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