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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浙江省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的决定(2004)

【发布部门】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浙江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9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
【发布部门】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浙江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9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4-03-29 【实施日期】 2004-03-29
【法律话题】 【产业领域】 土地房产
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9号)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的决定》已于2004年3月29日经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4年3月29日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浙江省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4年3月29日浙江省第十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决定对《浙江省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十一条。

二、第三十条作为第二十九条,修改为:“商品房的销售价格,由当事人协商议定;但是,享受国家优惠政策的居民住宅价格,应当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

三、删去第三十一条。

四、第三十四条作为第三十二条修改为:“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开发项目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删去第三十七条。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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