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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同意《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制度的实施方案》的决定

【发布部门】上海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9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
【发布部门】上海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9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3-10-10 【实施日期】 2003-10-20
【法律话题】 劳动就业 【产业领域】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9号)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同意《<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制度的实施方案>的决定》已由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03年10月1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0月20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3年10月10日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同意
《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制度的实施方案》的决定
(2003年10月10日上海市第十二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了市人民政府提出的《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制度的实施方案(草案)》,并作出如下决定:

一、实施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制度,是进一步完善本市社会保障体系、维护群众根本利益的一项有益探索,符合上海社会和经济发展的总体要求,对加快实现上海城乡一体化具有重要意义。同意在本市郊区实施小城镇社会保险制度。

二、小城镇基本社会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上海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征缴若干规定》执行。

三、被征地劳动力应当参加小城镇社会保险。其安置补助费用于一次性缴纳小城镇社会保险费。

四、原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适时参加小城镇社会保险。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五、各级政府要提高对实施小城镇社会保险制度重要性的认识,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制定实施办法,强化宣传培训,不断总结经验,完善配套措施,妥善处理各类矛盾,使小城镇社会保险制度的推行成为一项保护群众利益的民心工程。
本决定自2003年10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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