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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广东省技术市场条例》有关条款的决定(2003)

【发布部门】广东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5号 【效力级别】省级...
【发布部门】广东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5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3-09-26 【实施日期】 2003-09-26
【法律话题】 科技创新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 技术服务 ; 商务服务

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5号)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技术市场条例〉有关条款的决定》已由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03年9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3年9月26日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技术市场条例》有关条款的决定


(2003年9月26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了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提请修改〈广东省技术市场条例〉有关条款的议案》,决定对《广东省技术市场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除第十一条。


  二、删除第十九条第(四)项,第(五)项改为第(四)项。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部分条文的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技术市场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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