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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修正案(2003)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十届第9号 【效力级别】省...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十届第9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3-08-01 【实施日期】 2003-08-01
【法律话题】 劳动就业 【产业领域】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


                (十届第9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修正案》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03年8月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3年8月1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修正案 
           (2003年8月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为确保我区地方性法规的合法性,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作如下修改: 
  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民政和有关部门应当做好流浪乞讨和痴呆妇女的救助工作。” 
    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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