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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技术市场管理条例修正案(2003)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号 【效力级别】...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3-08-01 【实施日期】 2003-08-01
【法律话题】 科技创新 ; 市场流通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 商务服务 ; 技术服务

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3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技术市场管理条例修正案》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03年8月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3年8月1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技术市场管理条例修正案


  为促进政府职能的转变,减少行政审批事项,提高行政效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广西壮族自治区技术市场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除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二、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从事技术中介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必须到其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后,方可从事技术中介活动。”


  三、第十五条修改为:“举办各类技术交易会的,举办单位应当向当地技术市场主管机关、公安、消防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四、第二十二条修改为:“技术合同的订立、变更和解除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技术贸易应当订立技术合同。”


  五、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技术合同订立后,技术合同的卖方(研究开发方、转让方、顾问方和服务方)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其所在地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申请认定登记。”第二款修改为:“技术合同的卖方不在本自治区的,合同的买方(委托方或者受让方)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其所在地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申请认定登记。”


  六、第四十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办理工商登记注册,从事技术中介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七、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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