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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修正案(2003)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十届第7号 【效力级别】省...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十届第7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3-08-01 【实施日期】 2003-08-01
【法律话题】 【产业领域】 物流仓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
(十届第7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修正案》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03年8月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3年8月1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修正案
(2003年8月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
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为促进政府职能的转变,减少行政审批事项,提高行政效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第五十三条修改为:“道路运输价格,国家有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除机动车辆(汽车、摩托车)的维修和已经实行市场调节价的以外,由自治区物价主管部门和交通主管部门核定颁布执行。”
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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