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规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地方法规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四川省旅游管理条例》的决定(2003)

【发布部门】四川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号 【效力级别】省级...
【发布部门】四川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3-07-24 【实施日期】 2003-07-24
【法律话题】 【产业领域】
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号)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旅游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03年7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3年7月24日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四川省旅游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3年7月24日四川省第十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决定,对《四川省旅游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十五条:“境外旅行社在我省申办旅游办事机构,应经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家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删去第十八条:“旅游行业实行定点管理。具备条件的景区(景点)、餐饮、住宿、商店、交通、文娱等旅游经营单位或个人可提出定点经营申请,经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授予旅游定点标志,方可接待旅游团队。定点实施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旅行社不得在非定点单位安排接待旅游团队。”

三、删去第十九条:“旅游车(船)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实行定车(船)标志管理。旅行社不得租用非定点车(船)接待旅游团队。”

四、删去第二十六条:“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旅游景区实施分等定级管理。其主要内容为:
(一)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二)游览秩序和治安状况;
(三)服务质量;
(四)设施、设备完好状况;
(五)安全、卫生状况。
分等定级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五、删去第三十二条第三项:“(三)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规定的,对旅行社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六、删去第三十三条:“旅游定点单位或个人服务质量达不到规定标准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不具备旅游定点条件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取消旅游定点资格。”

七、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二十三条,其第二款修改为:“旅游景区景点票价的确定和调整,必须按物价管理权限报批。对旅游团队自批准上调价格公告之日起延迟90日执行。”
有关内容修改后,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四川省旅游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免责声明:本网站提供的法规来源于数据提供单位或网络,网站不对法规内容的准确性负责,请务必与正式文本核对后使用。网站访问者因使用或无法使用本网站提供的法规所造成的直接或间接损失,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

文章评论

表情

共 0 条评论,查看全部
  • 这篇文章还没有收到评论,赶紧来抢沙发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