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上海市人大(含常委会) | 【发布文号】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号 |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 2003-06-26 | 【实施日期】 2003-06-26 |
【法律话题】 科技创新 | 【产业领域】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技术市场条例>的决定》已由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3年6月26日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上海市技术市场条例》的决定
(2003年6月26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决定对《上海市技术市场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鼓励设立各类技术交易服务机构。”
二、第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设立技术交易服务机构,应当在设立后的十五日内向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备案。”
删去第二款。
第三款改为第二款,修改为:“设立经营性技术交易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所在地的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在办理登记后的十五日内向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备案。”
三、删去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
第二款第三项修改为:“(三)负责本区、县举办的技术交易会的备案工作。”
四、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技术交易服务机构在业务活动中有欺骗、胁迫等行为的,由工商行政部门根据情节轻重,没收其违法所得,责令改正,责令停业,并处以违法所得一至三倍的罚款。”
删去第二款。
五、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的“《行政复议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六、删去第二十八条。
七、将第一条、第十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均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部分条文的条序作相应的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上海市技术市场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