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规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地方法规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江苏省邮政条例》的决定(2003)

【发布部门】江苏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1号 【效力级别】省级...
【发布部门】江苏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1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3-06-24 【实施日期】 2003-07-10
【法律话题】 市场流通 【产业领域】
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1号)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邮政条例>的决定》已由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03年6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7月10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3年6月24日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江苏省邮政条例》的决定
(2003年6月24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决定对《江苏省邮政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三十条第(一)项修改为:“擅自开办集邮票品交易市场;”

二、将第三十九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二)、(三)、(四)、(六)、(七)项规定的,由省邮政主管部门或者授权的设区的市邮政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依法处罚。”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五)项规定的,由省邮政主管部门或者授权的设区的市邮政局没收违法物品、邮票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本决定自2003年7月10日起施行。
《江苏省邮政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免责声明:本网站提供的法规来源于数据提供单位或网络,网站不对法规内容的准确性负责,请务必与正式文本核对后使用。网站访问者因使用或无法使用本网站提供的法规所造成的直接或间接损失,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

文章评论

表情

共 0 条评论,查看全部
  • 这篇文章还没有收到评论,赶紧来抢沙发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