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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湖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决定(2003修正)

【发布部门】湖南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号 【效力级别】省级...
【发布部门】湖南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3-05-30 【实施日期】 2003-05-30
【法律话题】 信息服务 【产业领域】 建筑工程 ; 技术服务 ; 公共管理

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号)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湖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决定》于2003年5月30日经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3年5月30日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湖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3年5月30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了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议案,决定删去《湖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湖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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