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江苏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号 【效力级别】省级...
【发布部门】江苏省人大(含常委会) | 【发布文号】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号 |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 2003-04-21 | 【实施日期】 2003-05-01 |
【法律话题】 劳动就业 | 【产业领域】 |
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1号)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劳动保护条例>的决定》已由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03年4月2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3年4月21日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江苏省劳动保护条例》的决定
(2003年4月21日江苏省第十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决定对《江苏省劳动保护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除第二十二条。
二、将第五十四条改为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三十四、四十一条规定,以及对劳动行政部门发出的《劳动保护监察通知书》逾期不执行的。”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劳动保护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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