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规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地方法规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劳动保护条例》的决定(2003)

【发布部门】江苏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号 【效力级别】省级...
【发布部门】江苏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3-04-21 【实施日期】 2003-05-01
【法律话题】 劳动就业 【产业领域】
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1号)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劳动保护条例>的决定》已由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03年4月2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3年4月21日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江苏省劳动保护条例》的决定
(2003年4月21日江苏省第十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决定对《江苏省劳动保护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除第二十二条。

二、将第五十四条改为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三十四、四十一条规定,以及对劳动行政部门发出的《劳动保护监察通知书》逾期不执行的。”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劳动保护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免责声明:本网站提供的法规来源于数据提供单位或网络,网站不对法规内容的准确性负责,请务必与正式文本核对后使用。网站访问者因使用或无法使用本网站提供的法规所造成的直接或间接损失,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

文章评论

表情

共 0 条评论,查看全部
  • 这篇文章还没有收到评论,赶紧来抢沙发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