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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的决定(2003)

【发布部门】江苏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号 【效力级别】省级...
【发布部门】江苏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3-04-21 【实施日期】 2003-05-01
【法律话题】 社会管理 【产业领域】 土地房产 ; 公共管理

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号)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03年4月2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3年4月21日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3年4月21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决定对《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将第四十二条修改为:“土地价格评估应当遵循公正、公平的原则,以公布的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为基础,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由依法设立的具有土地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


  本决定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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