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江苏省人大(含常委会) | 【发布文号】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号 |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 2003-04-21 | 【实施日期】 2003-05-01 |
【法律话题】 社会管理 | 【产业领域】 土地房产 ; 公共管理 |
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号)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03年4月2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3年4月21日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3年4月21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决定对《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将第四十二条修改为:“土地价格评估应当遵循公正、公平的原则,以公布的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为基础,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由依法设立的具有土地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
本决定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