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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2003)

【发布部门】江苏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 【效力级别】省级...
【发布部门】江苏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3-04-21 【实施日期】 2003-05-01
【法律话题】 劳动就业 【产业领域】
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7号)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03年4月2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3年4月21日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江苏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3年4月21日江苏省第十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决定对《江苏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将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举办大型劳动力交流洽谈会的,应当事前书面告知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本决定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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