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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盐业管理条例》的决定(2003)

【发布部门】广东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43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
【发布部门】广东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43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3-03-19 【实施日期】 2003-03-19
【法律话题】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盐业管理条例》的决定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43号 2003年3月19日)


  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了省人民政府提出的关于提请修改《广东省盐业管理条例》有关条文的议案,决定对《广东省盐业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第二十三条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有权自行决定在中国或者向国外购买生产所需用盐,在中国购买的,应当遵守盐业法规的有关规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盐业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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