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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内蒙古自治区律师执行职务条例》的决定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3号 【效力级别...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3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2-12-03 【实施日期】 2002-12-03
【法律话题】 劳动就业 【产业领域】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废止《内蒙古自治区律师执行职务条例》的决定
(2002年12月3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2002年12月3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3号公布)

  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定,废止1992年12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内蒙古自治区律师执行职务条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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