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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安徽省城乡集市贸易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的决定(2002)

【发布部门】安徽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23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
【发布部门】安徽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23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2-11-30 【实施日期】 2002-11-30
【法律话题】 社会管理 ; 市场流通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安徽省城乡集市贸易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的决定


(2002年11月30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2年11月30日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3号公布)


  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了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提请修改《安徽省城乡集市贸易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的议案,决定对《安徽省城乡集市贸易市场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新汽车收费标准不超过成交额3‰”。


  二、将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旧机动车船、旧农机具等旧机械设备、大牲畜的收费标准不超过成交额的1%”修改为:“旧机动船、旧农机具等旧机械设备、大牲畜的收费标准不超过成交额的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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