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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吉林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2002)

【发布部门】吉林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98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
【发布部门】吉林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98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2-11-28 【实施日期】 2002-11-28
【法律话题】 科技创新 ; 市场流通 【产业领域】 技术服务 ; 商务服务 ; 公共管理

吉林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98号)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吉林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等14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经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02年11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2002年11月28日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吉林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


  将《吉林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技术开发咨询服务机构实行技术资格年度审查制度”、第十九条“技术开发咨询服务机构开展技术中介活动,必须持同级科学技术管理部门颁发的《技术中介许可证》,《技术中介许可证》由省科学技术管理部门统一印制”和第三十七条第二项“未取得《技术中介许可证》从事技术中介活动的,责令其停止中介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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