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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吉林省地方水电管理条例》的决定(2002)

【发布部门】吉林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98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
【发布部门】吉林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98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2-11-28 【实施日期】 2002-11-28
【法律话题】 【产业领域】 资源能源
吉林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98号)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吉林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等14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经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02年11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2002年11月28日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吉林省地方水电管理条例》的决定

将《吉林省地方水电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地方水电工程,其编制的接入国家电网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由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修改为“新建、改建、扩建地方水电工程,其编制的接入国家电网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由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将第十七条“承揽地方水电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具有与工程规模和技术要求相应的资质证明,并须经批准该工程的水行政主管部门验证后方可施工,并接受批准机构的工程质量监督”修改为“承揽地方水电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具有与工程规模和技术要求相应的资质证明,并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工程质量监督”。将第四十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施工队伍的资质未经有审查权的机关认可而动工的,处以5000元至10000元罚款”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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