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吉林省人大(含常委会) | 【发布文号】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98号 |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 2002-11-28 | 【实施日期】 2002-11-28 |
【法律话题】 社会管理 ; 市场流通 | 【产业领域】 商务服务 ; 公共管理 |
吉林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98号)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吉林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等14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经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02年11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2002年11月28日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吉林省城乡集贸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
将《吉林省城乡集贸市场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单位和个人出售机动车辆(包括客货汽车、拖拉机、摩托车等)必须证照齐全。买卖双方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验证盖章办理交易手续后,由买方持车辆交易票据和证照到有关部门办理更名、落籍手续”修改为“单位和个人出售机动车辆(包括客货汽车、拖拉机、摩托车等)必须证照齐全。由买方持车辆交易票据和证照到有关部门办理更名、落籍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