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吉林省人大(含常委会) | 【发布文号】吉林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98号 |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 2002-11-28 | 【实施日期】 2002-11-28 |
【法律话题】 | 【产业领域】 教体文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吉林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等14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经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02年11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吉林省校园、校舍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
将《吉林省校园、校舍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公办学校危险房屋的拆除须经技术部门检查鉴定,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主管部门批准”修改为“公办学校危险房屋的拆除须经技术部门检查鉴定,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