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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黑龙江省人工增雨防雹管理条例》的决定(2002)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黑龙江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89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黑龙江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89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已经失效
【发布日期】 2002-08-17 【实施日期】 2002-10-01
【法律话题】 社会管理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 公用事业

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89号)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黑龙江省人工增雨防雹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2年8月1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年8月17日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黑龙江省人工增雨防雹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2年8月17日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审议,决定对《黑龙江省人工增雨防雹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对人工增雨防雹的管理,有效地开发利用云水资源,增强农业防灾减灾及森林火灾预防、扑火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二、删去第二十四条。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人工增雨防雹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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