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黑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 | 【发布文号】黑龙江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81号 |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 2002-06-13 | 【实施日期】 2002-09-01 |
【法律话题】 | 【产业领域】 教体文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条例>的决定》已由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0次会议于2002年6月1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黑龙江省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条例》的决定
(2002年6月13日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对《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二、删去第四十六条“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意见,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个别文字作相应修改,条款顺序进行调整。
本决定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