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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审计条例》的决定(2002)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4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4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2-06-13 【实施日期】 2002-09-01
【法律话题】 【产业领域】
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74号)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审计条例〉的决定》已由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0次会议于2002年6月1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年6月13日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审计条例》的决定
(二00二年六月十三日黑龙江省
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对《黑龙江省审计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四十七条修改为:“对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二、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主管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反审计工作程序或者超越审计监督范围实施审计的;
“(二)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三)隐瞒审计查出的违法违纪问题的;
“(四)应当回避而没有申请回避的;
“(五)其他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行为。”

三、删去第五十六条,并将第五十七条改为第五十六条。此外,根据本决定对个别文字作相应修改。本决定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审计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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