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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四川省农村机电提灌管理条例》的决定(2002)

【发布部门】四川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82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
【发布部门】四川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82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2-05-30 【实施日期】 2002-05-30
【法律话题】 【产业领域】 农林牧渔
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82号)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农村机电提灌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2年5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年5月30日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
《四川省农村机电提灌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2年5月30日四川省第九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对《四川省农村机电提灌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删去第十一条中的“列入省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计划的农村机电提灌站,由省人民政府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审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农村机电提灌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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