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江苏省人大(含常委会) | 【发布文号】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号 |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 2002-04-25 | 【实施日期】 2002-06-01 |
【法律话题】 科技创新 ; 企业公司 | 【产业领域】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发展民营科技企业条例>的决定》已由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2年4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6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江苏省发展民营科技企业条例》的决定
(2002年4月24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了《江苏省发展民营科技企业条例修正案(草案)》,决定对《江苏省发展民营科技企业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十条修改为:“对经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民营科技企业,应当给予必要的扶持。”
二、删除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本决定自2002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