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江苏省人大(含常委会) | 【发布文号】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9号 |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 2002-04-25 | 【实施日期】 2002-06-01 |
【法律话题】 科技创新 | 【产业领域】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的决定》已由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2年4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6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江苏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的决定
(2002年4月24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了《江苏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修正案(草案)》,决定对《江苏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除第二十七条。
二、将第六十二条修改为:“剽窃他人科技成果,侵犯他人著作权、专利权等合法权益或者违法转让技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可以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决定自2002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