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甘肃省人大(含常委会) | 【发布文号】 |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 【时效状态】 已经失效 |
【发布日期】 2002-03-30 | 【实施日期】 2002-03-30 |
【法律话题】 社会管理 |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 环境保护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2年3月30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甘肃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定对《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第三十一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按照《森林防火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