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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的决定(2002)

【发布部门】甘肃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
【发布部门】甘肃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已经失效
【发布日期】 2002-03-30 【实施日期】 2002-03-30
【法律话题】 社会管理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 环境保护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2年3月30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甘肃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定对《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第三十一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按照《森林防火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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