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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陕西省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条例》的决定(2002)

【发布部门】陕西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9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
【发布部门】陕西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9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2-03-28 【实施日期】 2002-03-28
【法律话题】 市场流通 【产业领域】
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四十九号)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陕西省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条例>的决定》已于2002年3月28日经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年3月28日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陕西省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条例》的决定
(2002年3月28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对《陕西省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条例》作如下修改:
删去第三十四条。
此外,对条文顺序及其所涉及的条款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陕西省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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